近日,太原万科紫院小区公共物业配套方面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如同一颗颗石子投入平静湖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更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监管环节存在的严重漏洞和不足。 一、政策背景与监管要求 在我国加强社区建设、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大背景下,相关政策为小区开发建设中的公共物业配套规划和监管提供了明确指导。《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晋政发 [2008] 21 号)文件的出台,是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 号)精神的进一步落实。在此框架下,规划部门肩负着重要使命。在新开发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必须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 93)这一科学权威的标准,精心配置工作用房、公益性服务设施等一系列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这一过程并非走过场,而是要严格把关每一个环节,确保这些规划内容准确无误地纳入详细计划当中。 与此同时,建设部门作为监督管理的关键力量,承担着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职责。对于那些未按照既定规划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需要果断出击。首先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错误行为,如果建设单位拒不改正,那么就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且将这种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建设单位的信用档案,以此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保障公共物业配套设施建设按计划推进。 二、太原万科紫院小区现存问题 (一)物业用房问题混乱不堪 在小区建设中,物业用房的合理配置是保障物业服务顺利开展的基础。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这一标准,为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然而,在太原万科紫院小区,这一环节却出现了严重问题。
《太原万科紫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这份本应清晰明确的文件中,物业构成明细显示小区应配备 899.7 平方米的公共配套用房和 816.62 平方米的物业用房。但令人震惊的是,万科公司在这份备案合同中,竟然玩起了文字游戏,将公共配套用房谎称为物业用房,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更为糟糕的是,在作为验收重要依据的 “地块经济技术指标” 中,根本没有物业用房配置的相关内容,太原市行政审批局也明确回应称该小区不存在物业用房。这一系列情况充分表明,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在对该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管过程中,未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导致这种混乱局面的出现。
(二)公共配套用房被违规使用现象严重 公共配套用房是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每一处配套用房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意义。《经济技术指标》作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关键规范指标,就像一把衡量小区建设是否达标的尺子,其中的 “公共配套指标表” 明确要求小区应提供 776.99 平方米的公共配套面积。
从《万科资源总平面定位图》来看,配套用房被规划放置在 S - 1 首层、二层。这本应是小区公共资源合理布局的体现,但实际情况却令人痛心。其中,医疗卫生面积达 23.70 平方米的配套用房和文体娱乐面积为 70.02 平方米的配套用房,本应是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和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却已经被出售,完全背离了其规划用途。此外,位于 4 号楼、面积高达 491.28 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这一关乎小区老年居民幸福晚年的重要设施,也被挪作物业用房使用,使得老年居民失去了应有的活动空间和服务保障,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三)车位问题乱象丛生 车位问题一直是小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关乎居民的日常出行和停车需求。在太原万科紫院小区,车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业主的一大难题。 根据《经济技术指标》规定,小区应配备 30 个地面车位,而《万科紫院置业手册》中也明确提到有 13 个地面露天车位是专门用于访客临停的。然而,在交房后,业主们却惊讶地发现,这些本应存在的车位仿佛人间蒸发了一般,不见踪影。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开发商的行为更是令人气愤。开发商竟然将部分车位的使用权(甚至可能是所有权)私自赠送给了 s - 2 商铺,这些商铺为了自身利益,安装了道闸,使得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原本属于小区公共资源的车位。而其余的车位也不知去向,给业主的停车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与此同时,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作为验收依据的 “地块经济技术指标” 明确规定小区应配备 1733 辆地下非机动车停车位,但如今这些停车位却消失得无影无踪。相反,地下空间被开发商违规划定为机动车停车位,并进行出售获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停车规划,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四)沟通与监管困境重重 面对小区公共物业配套设施存在的诸多问题,业主们积极与地产、物业进行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然而,沟通的结果却让业主们大失所望。地产和物业相关人员虽然承认这些指标和数量在规划中应该存在,但却表示目前无法为业主提供使用。这种回应无疑是对业主权益的漠视。 更让人担忧的是,物业在小区管理过程中,不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反而默许商户侵占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停车,进一步加剧了小区公共资源被侵占的乱象。而对于小区其他设施设备在验收后被改作他用的情况,相关部门却表示无法进行监管,甚至连后续应该由哪个部门来承担监管责任都不清楚。这种监管的空白和混乱状态,使得小区公共物业配套设施问题陷入了恶性循环,业主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法律依据与业主权益保障 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法律为业主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一旦按照规划建设完成,就具有明确的用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这一规定就像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明确了小区公共物业配套设施的使用原则。 万科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整个开发建设过程中,有责任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其应当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严格符合规划要求,不能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而置业主的权益于不顾。因为小区的公共物业配套设施是业主们共同拥有的资源,是业主们生活便利性和舒适度的重要保障,业主们有权享受这些公共物业配套所带来的利益。这种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四、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在太原万科紫院小区公共物业配套问题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为解决问题、保障业主权益发挥关键作用。 首先,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区公共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开发商,要责令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足量提供包括非机动车地下停车位、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等设施。在这个过程中,不能仅仅满足于口头要求,而是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开发商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 其次,对于目前已经缺失的公共物业配套部分,政府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商进行详细公示。公示内容应涵盖配套使用的具体内容、准确面积、明确位置等关键信息,让业主们清楚了解自己应有的权益和小区公共资源的现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使业主在面对问题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同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业主的公平权,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涉及的相关责任方予以严肃的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方式,让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形成有效的警示作用,从而促使整个小区公共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回归正常轨道,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让小区重新成为居民安居乐业的温馨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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